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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型小股东和“半公共-半私人”实施机制的学术出处,源于《监管型小股东行权的有效性研究:基于投服中心的经验证据》(《管理世界》年第6期);相关政策性文章见于《“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财经》年5月10日版)、《驱逐上市公司“劣币”的监管路径》(《经济观察报》年10月19日22版)和《强化监管问询,增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成本》(《中国证券报》年5月11日版)等,下述为各来源部分刊文内容(删减):1.监管型小股东行权的有效性研究:基于投服中心的经验证据证券监管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是全世界资本市场都面临的重要问题。成熟资本市场以股东发起诉讼和股东参与投票等依靠市场力量的私人实施机制为主,而新兴资本市场更多地以通过政府代理人揭露并惩罚违反法律参与者的公共实施机制为主。目前,我国的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公共实施机制处罚力度低且覆盖面小,私人实施机制缺乏成熟的市场参与者和有效的个人诉讼系统,而投服中心则是采用“半公共-半私人”实施机制的创新证券监管思路。投服中心由证监会批准设立和直接管理,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股票,采用市场化手段为小股东发声,成为现行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本文手工搜集了投服中心参加股东大会的行权数据,对这种监管型小股东行权的影响因素、市场反应和监管效果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首先,投服中心选择行权标的时,倾向于选择曾受到监管机构处罚、交易所问询、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较少发放股利或者大股东掏空动机较强的企业;其次,投服中心的行权事件具有信息含量,即被投服中心行权的企业相对于对照组的短期市场反应更差,而且这一负向市场反应在中小股东行权积极的企业中更为明显;投服中心行权的市场反应差异会受到具体的行权提问特征及被行权公司特征的影响;进一步地,投服中心的行权具有实际监管效果:上市公司在被投服中心行权后有更多负面语调的新闻报道,以及更可能引发监管机构的处罚跟进;对投服中心建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子样本分析后发现,76%的公司接纳了投服中心的建议;此外本文还发现投服中心行权的监管效果具有行业溢出效应——在投服中心行权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有负面的市场反应,且新闻报道也更加负面、更可能收到问询函。本文有以下三点贡献。(1)本文为政府发起但主要依靠市场力量运作的创新监管方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坚持股东定位原则、通过股东“内部人”身份、依靠市场力量实施监管的投服中心是现有行政监管体系的补充与完善,是重要的“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载体。本文对这一被文献忽视但正在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管型小股东”的作用进行了检验。(2)关于证券法执行的既有研究主要在争论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的效力高低问题,或是单独研究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的效果。本文则验证了中国资本市场中独特的证券监管机构发起但是通过股东身份行权的“半公共-半私人”性质机构实施的事前和事中监管的效果,对于其他转轨经济的资本市场监管也提供了很好的启示。(3)本文结论提供了由政府发起、但又主要依靠市场力量运作的创新性监管举措的经验证据,支持了政府进一步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的系列改革,也为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检验也提供了启示。2.“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原告代表人参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按照“明示退出、默认加入”原则参与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本次诉讼是中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新时代的开始,对资本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都具有里程碑意义。投服中心在此案中扮演重要角色。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了落实该意见,证监会成立了投服中心这一公益性组织。经过几年的行权维权实践,投服中心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至年12月底,投服中心共计持有家上市公司股票,累计行使股东权利场,督促余家上市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49家公司修改了收购方案、56家公司终止了重组、17家公司追回了业绩补偿款或采取了诉讼等司法手段进行追偿。这意味着,作为新型投资者保护和证券监管组织,投服中心确实能够采用市场化的手段为中小股东维权,是中国制度背景下独特的监管型小股东。本质上,投服中心行权维权的有效性依赖于投服中心存在的制度优势,一方面,投服中心由证监会批准设立和直接管理,这一官方背景的“标签效应”具有公共执行的威慑力。投服中心与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上交所和深交所均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线索共享机制,对于行权过程中存在的重要敏感问题,投服中心亦能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另一方面,因为投服中心对每家上市公司都持有股股票,有着股东身份,因此能采用各种市场化维权手段。投服中心自身的专业性亦能很好地弥补中国资本市场散户过多且法律保护意识和能力均淡薄的缺陷,这也是监管机构选择间接维权的投服中心模式而非直接维权的集体诉讼模式的重要原因。司法环境的不完善和投资者的非成熟性及非专业性使得投资者直接维权的私人实施机制容易遇到各种障碍,而投服中心行权则很好地结合了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的优点,这种公共与私人实施机制相结合的制度和其他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相比,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出台之前,投服中心已经发起了多起证券支持诉讼,在股东诉讼和投资者索赔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总的来说,投服中心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持股行权、纠纷调解和诉讼维权。而年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投服中心一系列职责,包括代为征集股东投票权、支持投资者诉讼、主持证券纠纷调解的权力以及以股东身份向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等,这也赋予了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3.驱逐上市公司“劣币”的监管路径我国资本市场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都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从根本上来说,公共实施机制和私有实施机制都存在固有的优缺点:公共执行可以对违法组织进行严厉的处罚,具有较强的威慑力,但缺点是执行人员缺乏市场和具体公司的信息,且监管成本高。私人执行的执行人信息来源广且存在直接利益相关,有较强的执行动机,但存在投资者“搭便车”、司法低效和难以获得高额赔偿等诸多问题。中证中小投资者投服中心(投服中心)则很好的结合了公共实施机制和私人实施机制各自的优点:一方面,投服中心由证监会批准设立和直接管理,具有公共执行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其坚持立足股东身份、坚持市场角度,具有私人执行的信息优势,投服中心专注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且舆情来源广泛——可以通过梳理公司章程等资料,以及梳理由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移交的线索,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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