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藿香正气水

(颗粒、片、口服液、滴丸、软胶囊)

广藿香油、紫苏叶油、白芷、厚朴(姜制)、大腹皮、生半夏、陈皮、苍术、茯苓、甘草浸膏。

解表化湿、理气和中。主治外感风寒,内伤湿滞或夏伤暑湿证。症见头痛昏重、胸膈痞闷、脘腹胀痛、呕吐泄泻、舌苔厚腻、脉滑或弦滑。

具有调节肠运动、抗过敏、镇吐、镇痛、抗菌、抗病毒、解热等作用。

胃肠型感冒、急性胃肠炎、霍乱、水土不服、皮肤癣、神经性皮炎。临床以寒热头痛、脘腹胀痛、呕吐泄泻为特征症状。

本成药重在外散风寒内化湿浊,兼有燥湿健脾行气作用。用药辛温解表发汗,条畅气机,调和胃肠,具有表里双解、升清降浊、扶正祛邪的特点。适用于寒湿中阻所致的泄泻;亦可用于寒湿所致的感冒、霍乱等证。

水:口服。一次5~10ml,一日2次,用时摇匀。颗粒:开水冲服。一次5g,一日2次;儿童酌减。片:口服。一次4~8片,一日2次。合剂:口服。一次10~15ml,一日3次,用时摇匀。口服液:口服。一次5~10ml,一日2次,用时摇匀。滴丸:口服。一次2.5~5g,一日2次。胶囊:口服。一次4粒,一日2次,小儿酌减。软胶囊:口服。一次2~4粒,一日2次。

孕妇慎用。阴虚火旺者慎用。水剂含有酒精,服用后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或操作精密仪器。酒精过敏症慎用。不可长期服用。饮食宜清淡,忌烟酒、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水剂:10ml/支。密封。片:0.3g/片。密封。滴丸:2.5g/袋。密封。口服液:10ml/支。密封。软胶囊:0.45g/粒。密封。颗粒:5g/袋。密封。

02

四正丸

广藿香、香薷、紫苏叶、白芷、厚朴(姜炙)、白扁豆(去皮)、木瓜、大腹皮、茯苓、槟榔、白术(麸炒)、檀香、桔梗、枳壳(麸炒)、法半夏、陈皮、山楂(炒)、六神曲(麸炒)、麦芽(炒)、甘草。

祛暑解表、化湿止泻。主治内伤湿滞、外感风寒证。症见头晕身重、恶寒发热、恶心呕吐、饮食无味、腹胀泄泻、舌苔白腻、脉滑或浮滑。

具有抗菌、缓解平滑肌痉挛、促进消化、镇吐、利胆等作用。

急性肠炎、慢性肠炎、胃肠型感冒。临床以恶寒发热、头晕身重、恶心呕吐、腹胀泄泻为特征症状。

本成药重在祛暑利湿,健脾和胃,兼具化湿辟秽,解表之功。用药具有表里双解、升清降浊、肺脾同治的特点。适用于内伤湿滞、外感风寒所致的腹痛腹泻者。

姜汤或温开水送服。一次2丸,一日2次。

湿热泄泻慎用。肠炎脱水严重可以配合适当的禁食,补液。宜清淡饮食,忌食辛辣油腻之品。

6g/丸。密闭,置阴凉干燥处。

03

葛根芩连丸

(胶囊、颗粒、片、口服液)

葛根、黄芩、黄连、炙甘草。

解肌清热、止泻止痢。主治大肠湿热蕴结证。症见泄泻腹痛、便黄而粘、下痢臭秽、肛门灼热、身热烦渴、恶心呕吐、不思饮食、口干渴、舌红苔黄腻,脉滑数。

具有抗菌、抑制肠运动、止泻、解热、抗炎等作用。

急性肠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肠伤寒、胃肠型感冒。临床以腹痛里急、泄泻下痢、身热烦渴为特征病症。

本成药重在解表清里、清热燥湿,兼能升阳止泻。用药具有解表清里、外疏内清、表里同治的特点。适用于湿热内盛所致的泄泻、痢疾等。

丸:口服。一次3g,小儿一次1g,一日3次;或遵医嘱。胶囊:口服。一次3~4粒,一日3次。颗粒:口服。一次6g,一日3次。片:口服。一次3~4片,一日3次。口服液:口服。一次10ml,一日2次。

泄泻腹部凉痛者忌服。脾胃虚寒腹泻、慢性虚寒性痢疾慎用。高血压、心脏病、肾脏病、浮肿的患者慎用。孕妇、哺乳期妇女或正在接受其他治疗的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严重脱水者,则应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饮食宜清淡,忌食辛辣油腻之品。

丸:1g/袋。密封。胶囊:0.4g/粒。密封。颗粒:6g/袋。密封。片:0.3g/片。密封。口服液:10ml/支。密封。

04

克痢痧胶囊

白芷、苍术、石菖蒲、细辛、荜茇、鹅不食草、猪牙皂、雄黄、丁香、硝石、白矾、冰片。

解毒辟秽、理气止泻。主治暑热中阻证。症见腹痛即泻、泻下色绿或黄、气臭难闻、口渴微热、头痛头晕、面色潮红、汗多质黏、皮肤灼热、舌红苔黄脉数。

具有抗菌、抗炎、止泻等作用。

急性肠炎、中暑。临床以腹痛泄泻、头痛口渴汗多质黏为特征病症。

本成药用药重在芳香辟秽,解毒燥湿、理气止泻。用药重在清里,兼有解表,具有表里兼顾的特点。适用于暑热内伤所致的泄泻和痧气。

口服。一次2粒,日3-4次,儿童酌减。

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肝肾功能不全者禁服。不宜过量、久服。饮食宜清淡,忌食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0.28g/粒。密封。防潮。

注:文中所涉及到各类制剂等仅供参考学习,不能作为处方,请勿盲目试用,本平台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一切遵医嘱,切不可给自己妄下诊断。上述内容摘取自《实用临床药物学--中成药卷》。

导语

建立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长效机制!

日前,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建立保护关心关爱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要求落实多项关爱医务人员的措施,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No.1

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

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提升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医务人员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建设。加强生活服务和后勤保障,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息场所、基础性疾病药物、清洁劳保用品以及干净、营养、便捷的就餐服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加强医务人员健康防护,必须全面为各医疗卫生机构配齐防护物资,防护用品调配要向关键岗位和部门倾斜。

No.2

公、检、法对涉医犯罪要“快侦快诉快审”

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巡逻防控,医院医院商属地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并落实相关职责,公安机关加大对院内巡护力量的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和针对性处置的指导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对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和持凶器伤害医务人员、严重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依法果断制止;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检、法对涉医犯罪要“快侦快诉快审”,严惩暴力伤医等违法行为,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平安诊疗环境。

No.3

对延长工作时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支付相应工资

《通知》表示,科学安排诊疗护理班次,合理安排会议培训等,保障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休假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因工作需要不能落实的,经医务人员本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No.4

重视医务人员心理健康

对临床一线岗位进行风险和压力评估,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和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及社会工作服务资源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及时采取心理援助措施,疏解医务人员心理压力。

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按人员比例配备心理医生,加强生活用品的保障。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连续从事救治工作超过1个月的,要安排轮休。工作任务结束后,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健康体检和疗养。

No.5

提高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薪酬待遇

《通知》除了要求,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外,还强调,提高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4号)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落实好国家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当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一次性单独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补偿医务人员付出的超常劳动,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No.6

表现突出的编外医务人员可优先入编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外医务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暂时难以入编的医务人员,鼓励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鼓励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No.7

1个月可抵1年帮扶经历

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

医务人员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处置时限累计超过1个月,视为完成1年帮扶基层经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认定为合格;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科技奖励的不将年度考核优秀作为申报正高职称的限制性条件;“攻坚组”“突击组”“专家组”等团队获得的表彰或奖励,团队个人可按相应级别业绩对待。

No.8

可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时可破格晋升高级职称;获省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通过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高级职称;获市厅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的,参考其他业绩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由评委会评审认定。

申报全省县以下基层范围有效高级职称时,获市厅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获县级表彰并符合任职年限要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的,参考其他业绩,由评委会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对长期加班、值班、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按具备1条“超额工作量”量化业绩对待。

《通知》最后强调,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切实保障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举措落地落实。

来源/甘肃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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